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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精神有点反常情绪经常失控能否作为离婚法定事由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4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李某诉胡某甲离婚纠纷案——长沙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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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女儿胡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相识不久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不回家,对女儿不管不顾,为此原、被告争吵不断,而且被告精神有点反常,情绪经常失控,言语不和便大打出手,导致原告身上常伤痕累累,对婚姻感到绝望。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存款,房屋也是被告家中祖宅,不存在共同财产。原、被告女儿胡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在其娘家,被告没有出过任何抚养费用。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及其父母的某些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诉请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胡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女儿每月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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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胡某甲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乙。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家庭经济状况等有所争执,后于2015年7月分居至今,小孩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长期赌博,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均未申报有夫妻共同财产、债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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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为生活琐事、家庭经济状况有所争执,但若双方互相关心,加强理解和沟通,共同搞好家庭经济建设,双方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长期赌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未具备法定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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