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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吸食毒品麻古冰毒被行政拘留第一次起诉能否判决离婚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4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李某诉雷某甲离婚纠纷案——长沙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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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认识,原告年纪尚小,在并未充分了解彼此的情况下,××××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下女儿雷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不太融洽,被告不务正业,没有家庭观念,一直缺乏对原告与女儿的关心与照顾,夫妻感情因此破裂,被告对家庭依旧不管不顾,稍不如意就辱骂威胁原告,还变本加厉染上吸毒赌博等恶习,并于2014年12月7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处理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6月2日,原告曾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02398号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此后原告也一直与被告分居,没有过任何交流,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再用婚姻束缚对方是对彼此的折磨,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并未履行一个作丈夫作父亲的责任,女儿正在读小学,被告也未去工作来支撑这个家,未曾关心过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只有外出工作来维系这个家庭。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女儿雷某乙由原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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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小孩,取名雷某乙。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开公(新)决字[2014]第17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雷某甲于2014年12月4日16时许在长沙开福区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冰毒,决定对雷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02398号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并未和好,仍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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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婚生小孩雷某乙现跟随被告母亲李杏辉生活,原告李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抚养雷某乙并独自承担小孩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结婚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并未和好,仍处于分居状态,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雷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抚养雷某乙并独自承担小孩抚养费,且被告曾有吸毒行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雷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为宜,故对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子女雷某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雷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质证、不举证的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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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雷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原告李某独自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