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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株洲离婚律师
文章编辑: 更新时间:2023-05-18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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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株洲离婚律师

一、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1.损害赔偿的范围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应当全部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 诉讼 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 民法典 》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 具有 离婚损害赔偿 的特征以及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中规定有以下情形发生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害: (1)过错方被被判定未 重婚罪 的,其中不单止法律婚姻还包括 事实婚姻 (2)过错方在未离婚前就与他人 同居 。这里的同居指两个单身异性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的不合法共同居住行为,这一行为可能严重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 (3)过错方实行 家暴 导致离婚的,包括损害财产的财产暴力以及对身体损伤的肉体暴力。这些暴力不仅仅是单纯的,也可能会是混合的。 (4)虐待或是遗弃家庭成员的。遗弃是指拒绝 抚养 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或是将其抛弃。 从《民法典》中有权力要求赔偿的人是“无过错方”,这就意味着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实行着 过错责任原则 ,就是谁是过错方那么就谁承担损害。如果没有存在这些条件或没有过错方,那么在这个离婚过程中就没有人需要承担损失。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的赔偿范围尚只有 精神损害赔偿 和物质损害赔偿,而其中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为以上四种情形。但是我认为这个范围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再扩大范围把 卖淫嫖娼 赌博等行为也列入是否为过错方的标准当中。

三、离婚诉讼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法律分析:对于婚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都是发生在离婚的情况下,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包括财产、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提起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般在过错方有法定过错行为的时候,同时导致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此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要求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而 离婚损害赔偿 的范围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即 精神损害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 以及财产损失赔偿,不过在一起 离婚 案件当中,也要有涉及到这些损害,那么才能要求对应的赔偿。 《 婚姻法 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既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伤害、 精神损害 的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这一点,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已达成共识。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都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如果不承认精神损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置就会出现虚位。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目前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所规定的“六因素确定法”,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 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六因素确定法”仍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仅指明了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参照的因素,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主要还是依靠承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人身损害赔偿 广义上的 人身损害 ,包括精神损害和因身体上的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前文中已经论述,故此处专指是因身体上的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实施 家庭暴力 以及虐待行为,造成他方因人身伤害而支出的 医疗费用 。对于赔偿的项目,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来确定。具体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由于人身损害行为发生在婚内,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又往往以婚内财产来支付。因此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法来处理: 1、 离婚诉讼 时已以 夫妻共同财产 支付了全部费用的,视为过错方已支付了一半费用,其还应承担另一半费用的赔偿责任; 2、离婚诉讼时已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费用,还有部分费用未付,视为过错方已承担了已支付费用一半的赔偿责任,其还应承担另一半已支付费用和尚未支付费用的赔偿责任; 3、无过错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费用的,离婚诉讼时过错方应承担全部费用的赔偿责任; 4、离婚诉讼时已经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部分费用,则由其继续承担剩余费用的赔偿责任; 5、离婚诉讼时已经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支付了全部费用,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6、存在以上几种情况的混同时,则先析清各种情况所占比例,再来确定过错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大小。 (三)财产损失赔偿 这里的财产损失指直接财产上的损失。包括夫妻共有财产的损失和无过错方个人财产的损失。对于过错方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可能造成配偶方财产损失的情况有: 1、过错方将夫妻现存的共有财产或者将 工资 等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双方已约定为一方个人和产的除外)用于重婚、同居行为,致使夫妻共有财产流失; 2、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致使配偶方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损害赔偿还应当包括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 诉讼费用 等。全部赔偿的所赔额只能是合理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借故增加开支,扩大赔偿范围的部分,不应当予以赔偿。 有部分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其中一方会要求另一方作出赔偿。当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而需要赔偿,其实法律都不会作出过多的干涉。但要是在这方面产生了争议而起诉到法院的,此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赔偿,肯定就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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