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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是什么(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是什么法律)株洲离婚律师
文章编辑: 更新时间:2023-05-20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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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是什么(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是什么法律)株洲离婚律师

一、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 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有何依据

连带之债指的就是有多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对外负有连带债务或者是享有连带债务的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在判决不及连带债务人的场合,连带之债的执行的依据是债务连带关系和判决的扩张性。在执行中,因被连带执行人未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人执行阶段,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而面临被侵害的危险,因而从保护连带债务人权益的角度对连带之债的执行有必要作出严格的条件限制,以避免再生诉讼。具体而言,对连带之债的执行条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限制:(1)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之债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连带债务人是否应受强制执行。(2)债务人须履行不能。连带之债的特点在于清偿债务的连带性,任何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都有全部清偿义务,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民法典规定的连带之债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四、连带清偿责任如何执行

问题一: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债务是应当清偿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就是清偿,即彻底的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但在法律文书中一般是用“连带赔偿”这个词。 问题二:连带债务如何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模式基本上是针对单一之债而言的,对连带之债的执行却很少涉及,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侵权、保证等而产生的连带之债的执行却经常发生。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各地对连带之债执行的做法不一,由此导致执法秩序的混乱和执行难度的增大,更有甚者引发新的诉讼。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连带之债的执行从理论上予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未来的民事执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些积极作用。 一、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 从诉讼理论而言,民事执行的前提是既判力的形成和执行力的产生。既判力的表现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就单一之债而言,申请人依据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就连带之债而言,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就超过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强制连带给付,则值得研究。因为连带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确定的,尽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已由法律文书所确定。为说明之方便,笔者分以下几方面予以阐明:(1)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3)保证的连带责任。就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言,法院判决通常趋向于在分清被告与受害人责任后笼统判决,而在判决中没有对共同被告之间的债务分担进行划分,即共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导致法院在执行中的非主次性和随意性。在无权代理和保证连带责任的情形中,法院判决较为普遍的是针对被告人作出,而且大多数判决将代理人或保证人列为被告,从某种意义而言,保证人或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因未经判决而具有不确定性,但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却可以执行保证人或代理人财产,这是否违反了民事执行理论?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回答应从连带之债的效力人手加以分析。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有一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连带之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连带性,即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请求一部或全部给付。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债务人为由而相互推诿,也不得为分担之抗辩,即不得以给付请求超过自己所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此即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由此观之,尽管在连带之债中,各连带债务人之间因连带关系的存在而使得其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就他们的共同债务而言,任何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共同债务均负给付义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处于一种确定状态,因而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获得执行依据,即使在法院判决未涉及连带之债的情形,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对连带债务的主张而取得对案件的执行权。此乃连带之债执行在民法上的依据。 二、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民事执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条件,在就共同侵权所作的判决中,法院就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一并认定,人民法院根据该判决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决仅就被保证人而作出,在执行中,被保证人履行不能,根据连带之债民法理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此点前述已有分析。现在的问题是,保证人既然被排除在判决效力之外,判决对之如何适用,亦即人民法院据以执行保证人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重新以判决的方式确认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二是裁定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三是通知保证人在一定期...... 问题三: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个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该判决另一方连带责任 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情形汇总 义务人拒不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中断的分析 义务人拒不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相关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问题四:请问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意思?我们的赔偿到底该问谁要? 10分 你好! 你的这个问题就是执行难问题。看了你的资料,其实个人认为执行是不难的,因为连带担保叮还是有能力支付这个欠款的! 建议你需要经常去找法官和法院的领导,也可以去找中院反映情况。碰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怕麻烦,一直盯着法院和执行法官不放,其实他们也是怕烦的,更何况是合法合理的在争取你的权利!很多案件就是盯的法官烦了,见你怕了,就解决了! 问题五: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如何追偿? 笔者曾就该问题撰文谈过看法,现再次谈一下。 前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绝大多数民事判决书未明确前述问题。而判决书不明确前述问题的原因是法律未对此作强制性规定,而法官在司法实务中所持的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大相径庭,主要有:一、连带赔偿责任是被告之间责任分担的问题,民事判决书不可解决原告诉讼请求之外的问题,否则导致法律关系混乱;二、履行大部分或全部赔偿义务的连带赔偿义务人,可以另案起诉其他赔偿义务人;三、履行大部分或全部赔偿义务的连带赔偿义务人可以持确定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书和已经履行义务的凭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民事判决书应当明确连带赔偿义务人的内部权利和义务,告知追偿程序和追偿数额。理由如下:确定按份之债的民事判决,既有效地解决了共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外部问题,又有效地解决了共同被告之间如何承担义务的内部问题,并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和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同理,确定连带之债的民事判决也可借鉴,明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被告之间的份额,解决内部权利义务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可推论:民事判决可以明确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份额。综合前述复函的内容,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分三种情况寻求司法救济:其一、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其二、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其三、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可直接以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民事判决书明确连带赔偿义务人的内部权利和义务,告知追偿程序和追偿数额,既可避免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诉讼,减少他们的诉讼负累,免除后顾之忧,又可节约司法资源。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胡波) 问题六:对不能清偿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单位如何执行 连带,说白了就是找谁还都可以。你说的这是个什么单位呢?查询单位账户啊!不行了拘留主要负责人 问题七:连带责任在判决中怎么表述 转帖: 在判决书主文中如何表述连带责任 蒋贤铮 (2010年5月10日) 判决连带责任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在民事判决书的主文中,往往表述为“被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某某**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在刑事判决书的主文中,往往表述为“被告人某某与被告人某某各承担原告人某某**元;被告人某某与某某对原告人某某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两种表述引发的讨论话题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时,是否有必要特别说明数个债务人之间承担共同责任?是否有必要先在数个连带债务人之间确定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后判决各连带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回答上述问题,首先有必要理清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依据传统民法理论,根据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一人还是多人,区分为单一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责任分担比例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因此,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共同点在于:债务人有两个以上,债权人只有一个且同一人;在诉讼中债务人均处于被告地位;责任产生的根据均是基于法定或约定。不同点在于: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起诉讼。被起诉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起诉,也可以先后起诉;既可以起诉一人,也可以起诉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起诉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法院可不追加未被起诉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起诉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起诉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法院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据上述法理,在民事判决主文中判决“被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某某**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大错,但显得不严谨,两被告对原告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不必强调其责任属共同责任。而且,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又多余强调共同责任,结果...... 问题八:法院判决经济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意思 就是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问题九:什么是连带清偿责任? 你说的这里面存在两个关系。一是,抵押关系。借款人用他的车作为抵押,一是你作为担保人。至于借款的使用期限也是你们应该弄清的问题,这决定那个农民是不是在借款没到期的情况下就行使了起诉权,至于那个农民放走抵押车辆的问题,所有这些对你来说都无关紧要。关键问题是,现在那个农民已经起诉,你作为担保人,对于所担保的债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即那个农民有选择起诉谁的权利。如若连同债务人一并起诉,在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你将作为该债务的偿还者,也就是法律上的连带清偿责任。在你承担了偿还义务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向原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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