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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已达三十多年存在较深厚的感情基础不准予离婚0111民初771号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04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6)湘0111民初771号

原告胡某。

被告周某。

原告胡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周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打我骂我是家常便饭,恨我早死,而且对方一直强烈要求离婚,在家打离婚报告不少于100次,去民政局大门至少2次,分居将近二十年,不存在夫妻关系,尤其是被告在几个月前当着我母亲及邻居面前无事突然打我,忍着伤痛难受,决定起诉离婚。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冷酷无情,不会体贴照顾人,几十年来没有给我任何爱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夫妻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现已成人。近年以来,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相互打架相骂,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达三十多年,存在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只是因为原告性格内向,不善表达感情,被告性情暴躁,有暴力倾向,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只要双方正视自己的问题,勇于改正自己的错误,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