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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现表示愿意戒掉嗜酒的不良习惯不准予离婚民初983号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04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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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

被告郑某甲。

原告黄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2005年1月生下女儿郑某乙。婚后被告工资收入微薄,却天天嗜酒,经常摔得鼻青脸肿,双方为此经常吵闹不休。2015年9月至12月,原告两次将被告送到湖南省脑科医院进行戒酒治疗,被告出院后继续饮酒。被告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及父亲应尽的责任,家庭负担基本上落在原告身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郑某乙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女儿的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因被告喝酒的问题发生争吵,现被告正在治疗,被告保证把酒戒了。考虑到小孩年龄尚幼,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郑某乙。婚后双方因被告嗜酒的问题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16年3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大塘社区筹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已逾十余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被告嗜酒的问题产生隔阂,但被告现表示愿意戒掉嗜酒的不良习惯,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相互信任,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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