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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介绍后通过电话认识只在台湾共同生活了半年准予离婚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08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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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全某。

被告林某。

原告全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林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晓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海清、郭开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通过电话认识,其后一直通过电话联系,互相初步了解了一些情况。被告婚前来长沙与原告见面后,双方于××××年××月××日在湖南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于2004年4月16日去了台湾。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并无一定的感情基础。到了台湾后,双方在生活习惯和性格上都不能融洽相处、无法沟通。被告脾气暴躁、心胸狭窄,经常为了一些小事辱骂原告。由于不能忍受这种生活,原告于2004年10月15日返回长沙,到家后第三天,被告电话告知与原告断绝往来。此后,原告再也联系不上被告。双方至今已分居十年,原本薄弱的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双方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2004年4月,原告随被告到台湾省××市居住生活。婚后双方时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合。2004年10月,原告回到长沙,之后未再前往台湾。此后双方再未谋面,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均系初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双方失去联系多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湖南省公证协会涉台公证文书查验证明、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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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是维护夫妻关系的前提。根据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通过电话认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随被告前往台湾共同生活了半年,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回到长沙独自生活。此后,原告再未返台,双方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故本院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不作处理,仅就已查清的事实进行判决。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全某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