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73118256(微信同号)

行业资讯 分类
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准予离婚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11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640-6.jpeg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仓促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被告甚至吵闹至原告单位,使原告遭受精神折磨。此外,被告不孝敬婆婆,对原告聋哑残疾胞兄百般嫌弃。原告曾于1994年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最终判决不予离婚,双方也曾多次协议离婚事宜,但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双方于××××年结婚,至今已有28年,夫妻感情很好,每年都出去旅游,是外人眼中的恩爱夫妻。这次在原告生日时,发生了一些状况,被告表示歉意,但夫妻感情牢固,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现已成年。婚后原告对家庭负责,对被告照顾细致,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争吵不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决。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640-5.jpeg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缺乏沟通与交流所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体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