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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某。
被告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