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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无充分证据证实不准离婚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11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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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通过网络认识,不久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曾某乙。双方由于婚前未充分了解,婚后长期无法建立夫妻感情。2013年原告怀孕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2015年被告不思悔改,继续同王某某保持情人关系,再次被原告发现。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修复可能。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直至18周岁,医疗费和教育费用由双方各分担一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每年上浮10%),直至18周岁,医疗费和教育费用由双方各分担一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1、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和睦相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被告不同意离婚。2、原告诉称被告出轨、对家庭不负责任,与实际情况不符,双方系其他原因影响了夫妻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曾某乙。近年来,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产生隔阂。2016年1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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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并已共同生育了1个小孩,原告虽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现双方感情虽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包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肖某要求与被告曾某甲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