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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矛盾分居三个月在长沙法院能够判决离婚吗?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18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郭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长沙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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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1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郭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彼此脾气性格极为不和,做事和社会观也不同,给家庭生活造成了矛盾,已经严重伤害了家庭感情,这是对家庭和亲人极端不负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相识十多年,感情基础良好,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婚生子郭某乙虽然是原告父母带养,但生活费用一直由被告在承担,考虑到小孩的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甲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11月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郭某乙。现原告提出因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长期分居等理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双方认识已十年,自2015年7、8月份后才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长沙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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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至结婚期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多做沟通,多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夫妻关系还是有可能和好的。现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又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郭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