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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二次起诉准予离婚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12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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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09年下半年原告在与被告交往的过程中意外怀孕,××××年××月××日,原告迫于双方父母的压力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王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经常无故对原告发脾气,女儿出生后,原告只得带着女儿回原告的娘家生活。双方分居后,被告依旧我行我素,经常在原告的娘家大吵大闹,极大地伤害了原告和原告父母的感情。2015年3月1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5月26日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法院判决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双方绝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分担。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王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原告曾于2015年3月19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原告又于2016年1月15日诉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还提交了长沙天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且由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新裕社区盖章说明情况属实的证明1份,载明原、被告一直分居,王某乙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居住在王某乙的外祖父许绪彬家中,王某乙由其外祖父、外祖母以及原告抚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长沙天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且由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新裕社区盖章说明情况属实的证明、本院(2015)雨民未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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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问题。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等问题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被告收到案件诉讼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表明其并无努力改善夫妻感情的主观意愿和具体行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

二、关于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王某乙的抚养归属和抚养费问题。考虑到王某乙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的现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王某乙宜由原告继续抚养,被告应负担王某乙必要的抚养费的一半,被告享有探视王某乙的权利。

三、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原告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无法确认,故本案中不处理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王某乙(2010年6月27日出生)由原告许某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王某乙年满18周岁止,被告王某甲每月支付王某乙生活费800元,王某乙的医疗费用和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王某甲有探视王某乙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