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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桑某与被执行人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16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0)湘0111执5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桑娜,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周**,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陈桑娜与被执行人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未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0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2020年11月29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小区××栋××房(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8日止,为棚改安置房,申请执行金额与房屋价值相差悬殊,暂不宜处置)。2020年11月29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状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12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0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9335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933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