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黄某生,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黄某香,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黄某生与被执行人黄某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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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24日、7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财付通账户1个、支付宝账户2个(冻结期限1年,到期日为2022年7月4日)。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查封期限三年,从2021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止,为农民生活安置房,申请执行标的与房屋价值悬殊过大,暂不宜处置);同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状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闪信和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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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7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5599.13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5599.1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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