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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刘某诉被告廖某君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亮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